收養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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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子女收養?

收養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子女收養,是指收下別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來撫養。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收養髮生在《收養法》之前,且雙方存在扶養關係,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有繼承權,養子女對養父母應當盡贍養義務;雖然收養髮生在《收養法》之前,但雙方不存在扶養關係的,雙方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收養髮生在《收養法》之後,且未理收養登記的,則不論雙方是否存在扶養關係,均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收養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被收養人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3、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特殊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另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第三項(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總之,收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合符法律條件的收養是不能辦理收養登記的,而不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不是合法的收養。因此,大家一定要認真對待收養子女這回事,當然,如果覺得自己沒有足夠的經驗,那麼不妨尋求律師的幫助,因為律師可是對收養子女問題有著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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