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私生子的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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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收養私生子的協議是否有效?

關於收養私生子的協議是否有效

無效,《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因此,收養未成年的嬰兒,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如果私下籤訂協議,收養嬰兒的,該協議自始無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二、辦理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

(五)送養人的居民戶口本、身份證(組織做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六)監護人做送養人的,應提交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和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七)生父母送養人的,應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八)被收養人的戶口本及健康檢查證明(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可以不提交戶口本)。

(九)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收養孩子的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有些人簽訂的所謂收養私生子的協議可能是存在著販賣嬰幼兒的這種非法犯罪行為的。所以,法律制度要求收養孩子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嚴格意義上來講,我國收養法當中對於收養人本身也有各方面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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