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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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是指因為某種特殊的原因而失去父母或者合法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收養孩子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同時被收養人也要符合一些條件才能被進行收養。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吧。

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未成年人。

這是由收養的性質所決定的。被收養人應是未成年人。收養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在養父母的撫育下健康成長,那麼,收養成年人為養子女就失去其本來的意義。

以未成年人為收養物件,有利於培養建立養親子間的感情,有利於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所以,沒有親屬關係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許收養成年子女的。如果為了實現老有所養的願望,可以通過與特定的成年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得以實現。

(2)應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孤兒——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指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

關於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情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比如,父母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所導致的不能或不宜撫養子女的,應認定其為無力撫養。

(3)收養年滿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物後果的能力。因此,當收養他們作為養子女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做,能更好地建立起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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