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哪些疾病不可以結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患哪些疾病不可以結婚

患哪些疾病不可以結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民法典》並未一一列舉。

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於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範圍: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法律僅限於禁止未治癒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後應盡的義務,在未治癒前也是不能結婚的。

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瞭解病情並雙方自願,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癒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麼可作為例外准予結婚。

此外,先天性痴呆及患其它已被證明不宜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原則上不準結婚,後者在未治癒前不準結婚。

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對於雙方的身體情況,應進行必要的瞭解。醫療機構在進行婚檢時也要嚴格把關,不能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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