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婚外同居告重婚罪嗎?
一、根據刑法規定婚外同居告重婚罪嗎?
根據刑法規定婚外同居告重婚罪可以的,有配偶者與他們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構成重婚。
二、如何認定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一方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麼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在現實生活中,重婚行為最明顯的一個特徵就是必須是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對外面生活,有些情況下甚至是導致整個小區裡面的居民認為這兩個人就是夫妻,所以這就已經觸犯了我國一夫一妻制,因此刑法上必須要嚴格的處理,比如有期徒刑的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