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事實婚姻的責任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責任是什麼?

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4、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5、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二、夫妻間享有的權利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社會長期夫權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3、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4、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係。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其實是與合法的夫妻一樣的,但必須是在規定的時間之前的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現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則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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