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經人民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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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合理嗎?

事實婚姻經人民法院調解

事實婚姻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不合理。事實婚姻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我國新的《民法典》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的情況,以時間為界限而分為: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民法典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說,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依法審理。

1、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因為法律承認1994年2月1日的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既然是合法的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就理應屬於重婚。

2、不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屬於重婚。因為法律認定在這一時間段男女雙方的關係僅僅是同居關係,既然不是婚姻關係,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就不屬於重婚。

二、男女雙方在何種關係下屬於事實婚姻?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現在年輕人的思維比較超前,在沒有確認婚姻關係之前一屬於般都是雙方共同相處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結婚。這種同居關係需要合理合法,雙方都要在單身、法定年齡範圍的,若是不符合這兩點的就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前者非單身的容易與重婚罪有關,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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