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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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包括哪些?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我國的繼承的方式是包括法定繼承以及遺贈繼承兩種方式的,此時無論是採取何種的方式,都是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繼承權益的,尤其是在涉及到財產分配的時候,因為遺產的繼承和分配很難說是不是合適的,只有繼承人在遇到自己認為不合法的情況的時候保護自己,請求遺產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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