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還需繼承權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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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還需繼承權公證嗎?

遺囑公證還需繼承權公證嗎?

辦了遺囑公證還要辦繼復承公證。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生前立下遺囑,再拿著遺囑和身份證,制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過後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死者死亡百2個月內,遺囑指定繼承人就可以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到公證處辦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問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繼承人得到繼承公證書,就可以辦理遺產的繼承手續,如:可以去辦理住房的繼承過答戶。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遺囑的具體條款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遺囑的條款存在異議的,或者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合法的進行公證處理,並獲得法律效力,但此項公證並不能繼承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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