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方式和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一、代書遺囑的方式和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的方式和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是遺囑的一種,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上述規定可知,代書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訂立程式是什麼

根據《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代書遺囑的訂立程式應當是: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表達遺囑意願,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全文,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見證人姓名。

4、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代書遺囑最後需要立遺囑人進行簽字。遺囑人以及見證人都必須是完全有民事能力的人,且在胡寫字的情況下,一定要簽名,不會寫字的情況下,才可以按手印。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後才生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