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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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無論是否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都要求遺囑人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且該口頭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能在精神狀態迷糊的情形下訂立。

2、處於危急的情況下。

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危急情況?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為身體疾病的原因或者是處於戰爭狀態,隨時都有生命危險或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只能以口頭遺囑的方式來確立遺囑,無法或者無能力採用其他的遺囑形式。

3、有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在場是指在訂立遺囑的場合,時間和地點都要與遺囑人一致。而見證人並不是隨便兩個人都能承當的,至少見證人要有見證的能力即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有證明和作證的能力。此外,為了保障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必須是除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受益者外的無利害關係人,受益人能夠獲得遺產,與見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

4、遺囑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口頭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均要求遺囑的受益人必須是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進行遺囑繼承,超出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遺囑無效。

5、遺囑的內容合法。

有效的遺囑要求遺囑的內容合法,不僅僅是形式上,還要求遺囑繼承指定的遺產合法,屬於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非個人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該無權處分的財產的繼承無效。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種不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很好地辨認遺囑人的訂立遺囑的行為,其見證行為無法落實和生效。

2、與受益人有利害關係的,利害關係是指與遺囑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有民事法律關係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及受益人的直系親屬等。

3、遺囑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的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訂立的見證人,遺囑繼承是指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進行遺產繼承的,遺囑人把遺產交由繼承人繼續的,繼承人本人不能作為見證人。類似於當事人本人的證詞證言並不能直接取證,證明力低下。同理,繼承人本人作為見證人的,也不能起到見證的作用。

口頭遺囑的生效出了需要兩個及以上的合格的見證人之外,還需要是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遺囑。病危或者在戰爭狀態下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下,有隨時可能遭遇生命威脅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來訂立遺囑。

口頭遺囑也是屬於遺囑中的一種形式,但因為訂立這樣的遺囑往往容易引起糾紛,因此很多時候人們在訂立遺囑的情況下都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除非是在特別危急的情況下,通過其他遺囑形式不好訂立遺囑的,那麼才會選擇這樣一種遺囑訂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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