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遺囑繼承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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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遺囑繼承需要什麼證件?

對於遺囑繼承需要什麼證件?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影印件,如果沒有影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登出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登出證明,有則不用開具登出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

5、死者的婚姻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9、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檢視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繼承一般需要有繼承者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才可以進行辦理,對於在提交過程中會針對於不同的流程來提交不同的材料,但如果有人要放棄遺囑繼承的話,那麼就需要在此之前寫好放棄的宣告書,從而在遺囑開始之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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