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撫養費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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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撫養費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知道,撫養費是我國規定的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經費,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一些單親家庭更是如此。因此,對於撫養費的內容始終有很多人關注。那婚內撫養費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文章後面會繼續介紹。

什麼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包含哪些具體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婚內撫養費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離婚以後才實施的。據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磊介紹,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法學界對於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基於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並不支援還沒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改之前只能在離婚時申請的狀況。這一改變不僅可以提高法律上弱勢一方的地位,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夫妻一方不負責任並且逃脫法律治理的情況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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