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撫養孩子撫養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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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撫養孩子撫養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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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別人撫養孩子撫養費怎麼算?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比如,目前在杭州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貳佰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孩子父母兩方月工資各有一萬多元,那麼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就是2000~3000元,撫養費是父母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那麼,孩子每月的撫養費實際上就達到了4000~6000元,這顯然無此必要。因此,不能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

二、把小孩抱給別人撫養是違法嗎?

有可能違法。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撫養孩子也是做父母的責任。如果因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顧孩子,暫時的交給親戚幫助照看,也是可行的,但監護的責任沒有轉移。如果直接把孩子送給親戚撫養,這是法律不許可的,除非你們辦理過繼等手續。被過繼人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能辦理過繼手續。

對於合法的“過戶”孩子給他人,我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第4條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也就是說,父母雙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養一方的當事人瞞著其家人,必須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過戶”。

除此之外,畢竟“過戶”的物件具有特殊性,所以過戶者應符合該法律的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在這一條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條件是確實“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而不是隨便多生了幾個女兒,想把女兒送人再生兒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間意外懷孕,無法自己撫養又不願拖累自己父母從而將孩子“轉送”他人收養的那些狀況。

孩子不能隨便有他人撫養,父母雙方身體健康應有雙方撫養,已經離婚的由單方撫養。父母都不能撫養的,就需要給直系親屬撫養或者福利院機構撫養。孩子的撫養權是父母的義務,不能隨意拋棄孩子,這樣可以構成犯罪。孩子在沒有成年之前需要被撫養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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