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監護人去哪裡辦證明
民主科學的監護制度是不存在著家長權的這種支配體系參雜在其中的,甚至在有些場合都需要有監護人證明才能代替當事人去履行一些重要的事情。生活中專門需要法定監護人去開監護人證明的這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所以可能當事人就並不知道在我國監護人去哪裡辦證明?一般開監護人證明都可以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的。
一、在我國監護人去哪裡辦證明?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影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能夠很清楚的看到監護人證明的辦理特別的簡單,需要監護人自己拿上戶口本和身份證的這些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當時就能夠辦好的。但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證明一般是要到村委會或者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