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從哪天開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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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從哪天開始給

一、夫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從哪天開始給

夫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從正式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如果是起訴離婚的話,法院判決離婚時會在判決書上寫明支付時間;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協商解決。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三、費用分擔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之間由於矛盾加深無法繼續生活下去,離婚成為結束夫妻關係最好的選擇。但是對於有孩子的離婚夫妻來說,不僅僅需要保障孩子能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要保證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對於孩子的撫養費等問題,就需要在離婚協議上面進行詳細的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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