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的權利行使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中止探望的權利行使條件是什麼?

中止探望的權利行使條件是什麼?

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享有中止探望權請求權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下列情形構成中止探望權的事由:

(1)探望權人沒有行為能力;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癒;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

(4)探望權人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利人範圍相對較寬,一旦出現因探望而導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有更多適格的主體向法院尋求救濟,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及其他負擔撫養、教育之責的法定監護人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應當舉證證明出現了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哪些人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

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與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主體,二者在範圍上是不同的,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就只允許父母離婚後,父或母中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項權利。

通常情況下,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一方,為在生效裁判文書中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法律的規定,將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明確指出,如果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監護人因種種原因未提出時,允許其他人員提出申請,這樣就拓寬了渠道,從而可以更好地保護子女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並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由於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事關當事人的權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辦案人員需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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