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規定被監護人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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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規定被監護人是什麼人?

一、我國法律中規定被監護人是什麼人?

被人指在監護關係中,處於監護之下的人。對被監護人範圍寬窄的不同定義,決定了廣狹兩種不同意義的監護。廣義監護的被監護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狹義監護的被監護人僅指於監護人監督和保護下的不在照顧下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為不在親權照顧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後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棄兒)等。被監護人為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兩種。前者如父母均失蹤;後者如父母均為禁治產人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親權、剝奪親權,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於父母子女因上學或就業相隔遙遠不能直接行使親權的情況,等等。被監護人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為禁洽產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各國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指心神喪失常態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情的人。有的國家,如德國還規定,因揮霍浪費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國典第6條)為禁治產人;法國民法典規定,成年人,如其個人官能衰退以致無法獨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別行為時,或以持續的方式,受法律保護。成年人,如因其揮霍、浪費或遊手好閒,以致陷人貧困影響履行家庭義務者,亦同樣得受法律保護;(法國民法典第488條,據1974年7月5日第號法律修改。)中國《民法典》規定了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僅限於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具體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我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監護人需要積極履行自己對被監護人的監督職責,在監護期間,監護人也需要承擔被監護人實施民事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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