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租賃商戶是否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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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租賃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承租人可以主張的拆遷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承租人要注意,只有經營用房才能主張停產停業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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