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論債轉債務轉移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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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案例分析 | 論債轉債務轉移的法律關係

1、乙向甲借款3萬元,約定10日後償還。債務到期後,甲因礙於與乙的“兄弟”情面,從未向乙催收過借款。三年後的某日,甲因欠丙的錢無法償還,便將自己之前對乙的債權轉讓給丙以折抵自己的債務。


2、乙向甲借款3萬元,約定10日後償還。債務到期後,甲因礙於與乙的“兄弟”情面,從未向乙催收過借款。三年後的某日,乙的“兄弟”丙在得知乙還有債務在身的時候,主動跟乙說,你的債務我替你承擔了,咱倆籤一個債務轉讓協議。


案例分析

案例1:甲向丙轉讓債權,未通知乙,對乙不發生效力。丙後期雖然可以依據轉讓的債權向乙索要欠款,但是乙可以依據甲轉讓債權時未通知自己,對自己不發生效力進行抗辯;甲如果在轉讓債權時通知了乙,雖然轉讓債權對乙發生了效力,但是乙依舊可以在丙對其索要欠款時,依據訴訟時效的規定來對丙進行抗辯;甲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乙發生效力後,乙發現作為債權受讓人的丙對自己也負有債務,如果乙丙之間的債務先於丙乙之間的債務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話,則乙可以向丙主張債務抵消。


案列2:乙向丙轉讓債務,未通知甲,對甲不發生效力。乙如果在丙轉讓債務時,通知了甲且經過甲的同意,則轉讓債務的行為對甲發生效力。丙在受讓債務後,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的抗辯。


法條適用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以上內容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撰稿羅念博
編輯:馬曉晨
校對:張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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