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瞭解“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就晚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再不瞭解“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就晚了!

再不瞭解“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就晚了!

 

【引言】

近期,有多人因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立案偵查而向本人諮詢求助。那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此罪?總而言之,即為實施犯罪設立網站或通訊組、釋出相關違法犯罪資訊或為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提供相關技術、推廣、結算等支援,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在網際網路和自媒體空前發展的今天,人人都可能是網民、微信或QQ群主、直播間主播、公眾號等自媒體業主、抖音使用者等,這些主體與從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有著一線之隔的緊密關係,稍有不慎,可能就觸碰了那條紅線。看到這,你是不是感到很震驚!其實也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我們瞭解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內涵,就知道行為邊界了。為了便於讀者能知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本人將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整理,以期能有所幫助。

 

【罪名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檔案對《刑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配套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9年11於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型別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第九條  利用資訊網路提供資訊的連結、截圖、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釋出資訊”。

第十條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釋出有關資訊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送有關資訊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資訊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資訊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七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律師提醒】

網路絕不是法外之地,而是國家重點監管的領域。大家都知道不能殺人,因為殺人自古以來就屬於犯罪,所以有著根深蒂固的認識,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是隨著網際網路和自媒體的興起而逐漸出現的,網際網路和自媒體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產物,應合法使用,但如果利用網際網路和自媒體為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知法、懂法才能守法,建議廣大讀者能認真學習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法律規定,才能知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邊界,也才能更好的暢遊網路。

 

 

 

【作者介紹】

丁科峰,安徽深藍(蕪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共黨員。專業側重於財富保全與傳承、刑事辯護、建設工程、船舶水運、房產交易、合同糾紛、工傷維權、離婚析產以及侵權索賠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實務。另,自執業以來先後為南陵縣人民政府、南陵縣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鏡湖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格家房產數十家門店、蕪湖市雲車物流有限公司、巨集大國源(蕪湖)資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蕪湖市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蕪湖德仁航運代理有限公司、蕪湖艾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蕪湖晟源電器有限公司以及蕪湖恆聯機電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積累了豐富的政企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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