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5個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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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5個法律要點
要點一民法典》第188條:統一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3年,且起算點新增一個“義務人”為必要條件。“義務人”也即如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務人”,可視為訴訟時效期間並未開始計算。要點二《民法典》第189、190、191條:明確規定三種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規則
情形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借貸關係下的分期還款。
情形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而未成年子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計算。(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自身權益維護的弱勢,特意用年齡段來明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要點三《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洪水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待確定了再行計算);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四《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還款請求);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五《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樓);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返還屬於己方產權的房屋);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未成年子女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對上述內容,《民法典》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採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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