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走高速路被撞 - 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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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從工地下班後為抄近路走高速路被車撞傷,人社局認定屬工傷被法院判決撤銷。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件。

工人下班走高速路被撞 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

2017年6月9日,重慶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從工地下班回家,原來的路線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佔用,為避免繞行,他就近走上了繞城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一輛小汽車與周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處骨折,肺部、脾臟挫傷以及多處面板軟組織損傷。

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顯示,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因此該大隊依法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隨後,周某依據該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向企業所在地江津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江津區人社局經調查予以認定周某為工傷,由重慶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後者不服,向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不具備合理性,不屬於“合理路線”,故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情形,遂判決撤銷江津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周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五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判後答疑中解釋,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5個要件:受傷害者為職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傷害;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非本人主要責任。這5個要件組成“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整體。

“合理路線是第二個要件中的要素。”重慶市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應德向記者解釋,“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讀為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職工必須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必須是在職工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三是空間要素,即必須是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間路線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高速公路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從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李應德說,周某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不符合“合理路線”這一判定要件,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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