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中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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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租賃合同糾紛

拆遷過程中租賃合同糾紛

我們很多人肯定不知道,有關拆遷的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和別的租賃合同在處理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出租方提起租賃合同糾紛目的在於通過訴訟降低或者免除對承租方的拆遷安置補償。

出租房子的一方一般會主張以下三個理由解除租賃合同:

第一,沒有按照合同裡的約定支付租金。

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怎麼支付租金以及什麼時候支付。承租方沒有在約定期限內付租金的,出租人就會解除合同。如果雙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出租方就會以沒有按照合同裡當時約定的那樣去支付,是違反了合同,我要解除合同。但之前很多方面的溝通都是口頭上的,並沒有任何書面材料,因此,承租方就顯得很被動。

第二,由於拆遷沒有辦法繼續履行合同。

我國合同法裡規定,如果遇到了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出租方認為,國家進行拆遷,已經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權。

第三,承租人擅自轉租。

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而自己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很有可能為了分擔租金壓力,進行再轉租,這個時候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可以認可轉租的行為在糾紛產生之後,出租人會說並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轉租了,當時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也只是口頭上的一種約定,並沒有任何書面材料,,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那承租方面對以上三種情況,應該怎樣解決呢?首先收集為什麼沒有支付租金的事實證據材料其次此次拆遷是否合法,有沒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存在再者收集當時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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