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不管孩子了 - 孩子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探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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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不管孩子了,孩子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探望嗎?

父母離婚後不管孩子了,孩子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探望嗎?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樣也有探望子女的義務。探望權人如怠於行使探望權,子女起訴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並根據不直接撫養方的實際情況酌定探望的次數和方式

一、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女,12歲)系陸某與被告朱某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被告朱某某與陸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明確約定將南京市江寧區一別墅產權人變更為陸某、朱某;陸某負責撫養朱某至18週歲,並在朱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處置該房產中朱某的份額;據前款約定,朱某某無需再支付撫養費。離婚後,被告朱某某未支付過撫養費,也一直未探望過原告朱某

二、法院裁判

關於被告朱某某是否應當探視原告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方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而派生的一種法定權利。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滿足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對於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健康成長,最大程度降低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在情感關愛和親情呵護上造成的影響。因此,探望權不僅僅是法律創設的權利,更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是父母與子女共同享有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子女是不僅僅是父母與子女的見面和團聚,更是父母及時瞭解子女生活及學習情況的過程,是父母與子女的溝通交流和精神撫慰的過程,也是讓子女感受父母關愛促進自身健康成長的過程。因此,探望也應當納入撫養和教育的範疇。

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誨,實屬情理之中,父親關愛和教導對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儘管在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協議中並未約定被告對原告予以探望的相關內容,但原告獲得父親的關愛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應享有的一項天然權利和法定權利,並不因離婚協議中未予約定而消失。被告自離婚後一直未探望過原告,給原告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援。

三、法官解讀

當前夫妻雙方離婚後引發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探望問題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現象,該案的裁判明確了探視權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確立了當探視權人不主動探視子女時子女享有要求探望權人探望的裁判規則,在司法實踐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後獲得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關愛的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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