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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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前,雙方都會為避免一方違約而要求繳納相關定金或者押金,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可是,普通消費者對此兩者的認識並不深刻。那麼,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什麼?

首先,法律上對定金進行了規定,沒有規定訂金和押金,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訂金、押金有以下區別:

一、給付的目的不一樣。

定金,給付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一般在簽訂合同之前給,見《民法通則》89條和《合同法》115條。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可以就相當於預付款,先付一部分錢的目的。

押金,收取押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防止和相關人員出現債務糾紛而要求給付困難的情況,說白了就是給押金的人出現了需要給錢的情況,接受押金主體就從押金裡面扣,防止要不到錢的情況出現。

二、法律的後果不一樣。

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接受的一方不履約,要雙倍返還定金(見民法通則89條)。

訂金,如果大家都不履約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訂金需要返還的。

押金,如果給付押金的一方沒有出現需要給付財產的情況,押金退還,出現了需要給付財產的情況,收取押金的一方一般會扣取相應的押金額(至於違法不違法,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為定金具有雙倍返還和不返還的後果,很多當事人都會主張給付或者收取的是錢財是定金,但是一般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以上就是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什麼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訂金和押金的區別,但根據日常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兩者在給付目的和法律效果上差異明顯。所以在相關場合下,需要對此兩者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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