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的性質是怎樣的
一、房屋贈與合同的性質是怎樣的
房屋贈與合同的性質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實踐性合同、要式合同。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房屋贈與的程式: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二、辦理公證。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二、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可以解除合同;
2、出現法定解除事由;
3、一方出現違約情形,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在判斷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時,一般會綜合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一)協議簽訂時間。我國民法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還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協議或買賣行為是否經公證。一般經公證的行為或交易文書,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買賣行為是否取得賣房一方所在的村集體組織或人民政府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經為買方頒發了新的土地使用權證,基本認定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經辦理過戶手續,買房一方是否對交易房屋形成穩定的居住事實。
(五)買房一方是否還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處還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法院將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後,從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性出發,最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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