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產權到期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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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產權不會到期,因為產權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是歸所有權人永久持有的,沒有期限,不會到期。會到期的是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產權依賴於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兩證合一為不動產權登記證之前,一套房屋有上述兩個證件,分別代表了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商品房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居住用地,其他例如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不允許開發建設住宅商品房。商業用地可用於開發商業公寓,其土地使用權年限為四十年,商業公寓不同於住宅商品房,商業公寓不能落戶、不能適用居民供水供電。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年限為七十年,使用權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否則將被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商品房產權到期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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