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是對特定人群的要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廣告是對特定人群的要約嗎
律師解析:對幹廣告的性質,一般認為它不具有要約的特徵,只能稱它為要約邀請。
但各國法律也都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廣告也可構成要約。
廣告能否構成要約,需要對廣告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廣告構成要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廣告具體表明合同內容,其目的是為了喚起對方響應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喚起廣告受眾對廣告主提出要約,不是僅僅為了商業上一的宣傳。
第二,廣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關係不需要再進一步地磋商,討價還價,即廣告主明確表示受廣告的約束。
即廣告寫明見到廣告後只需作出某種行為,不必向廣告主另作承諾的意思表示,這個廣告就構成要約。
對廣告條件完全接受的人應當認定其與廣告主發生合同關係。
不過,實踐中的情況比較複雜。
廣告明確明此廣告為“要約”,這個廣告也被視為要約。
一般而言,要約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的,而廣告,是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
這是廣告構成要約時,與一般要約的重要區別。
由於廣告是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廣告受眾(收到廣告或廣告資訊的人)都可以作為受要約人進行承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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