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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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什麼內容
律師解析:一般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
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
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
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
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
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
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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