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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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義務是什麼
律師解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義務是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前,應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告知雙方,應當儘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同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
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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