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律師函扥寫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離婚協議律師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第三、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協議律師函扥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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