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貪汙如何認定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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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汙人員多次受賄的,是屬於在追訴期限內有犯罪的情形,適用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追訴時效應該從最後一次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八十七條
《刑法》第八十九條

多次貪汙如何認定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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