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客觀要件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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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許可權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客觀要件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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