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欠條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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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欠條不構成盜竊,盜竊他人欠條後銷燬或沒有取得實際財物的,可不按犯罪處理。而盜竊自己寫給他人欠條的,可以按盜竊罪認定,而且是既遂。
欠條是證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書面憑證。從民法的觀點而言,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不是以是否有欠條為條件的,盜竊欠條不構成對他人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直接侵犯。而盜竊自己寫的欠條,和真正的盜竊並無多大區別,意味著他已經取得了別人所佔有的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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