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電子證據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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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電子資料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範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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