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批捕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交通肇事可以不批捕的條件有: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交通肇事不批捕條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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