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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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 第一條

 

 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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