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數額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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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的認定標準為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
A.詐騙數額僅限現金;
B.詐騙數額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還情節時應當據實扣除返還的數額:行為人有償還貸款行為時,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過歸還的本金數額為依據認定;行為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衝抵本金在犯罪數額當中扣除。
A.已經償還的本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B.已經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應計入詐騙數額: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4)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
①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②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③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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