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性抗辯權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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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後。履行先後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在訂立合同後,喪失了履行義務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適用事由是對方發生下列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發生了前述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如何限制性抗辯權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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