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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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二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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