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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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申請。
一般來說,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接受的行為。
第三,稽核。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後,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的稽核,然後才能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四,登簿。
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標誌著登記程式完成。
第五,頒證。
頒證是指登記程式完成後,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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