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否進行婚內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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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能對婚內財產進行公證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婚內財產協議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公證處可以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程式規則》
第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公證處是否進行婚內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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