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後的主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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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有兩種基本方式:
1、新設分立。即將原公司法主體資格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後的主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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