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集體企業清算主體是誰?
一、一般集體企業清算主體是誰?
集體企業清算主體是開辦單位、部門,或投資人;企業登出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主體”應依登出登記企業的不同性質分別確定:
(1)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為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2)集體企業為企業的開辦單位、部門,或投資人;
(3)聯營企業為各投資主體;
(4)子公司以母公司為清算主體;
(5)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全體股東;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或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為清算主體;
(7)股東大會不能選定清算組的,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
(8)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進行清算,成立清算組(清算委員會)。
(9)未成立清算組的,清算主體為各方股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東應通過申請特別清算程式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未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的,中方股東為清算主體。
二、集體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怎樣的?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集體企業如果要申請破產,那麼就需要先進行清算,對於集體企業清算的主體是屬於開辦的企業或者是投次人,在進行清算時就需要行成立清算組,只有確定清算成功了之後才能保障到企業可以破產成功,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