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註冊資本施行時間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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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註冊資本施行時間有規定嗎?

認繳註冊資本施行時間有規定嗎?

對於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知,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根據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金額的多少以及註冊資本認繳的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了。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由股東自行約定。

(2)註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部分創業者就認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其實並非如此。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資訊以後均是向社會公眾公示的資訊,如果客戶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際繳納註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該個公司的信用評級,從而可能影響公司業務。

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比如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等。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

因此對於公司註冊資金認繳時間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就可以了。

(3)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我國公司的註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註冊資本現在我國基本上改為認繳制度,就是為了更好的讓公司有充足的時間來進行籌備,但必須要規定一個時間什麼時候認繳完,公司就要在這個時間之前進行認繳,所以,一切都必須要按照公司法的程式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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