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是註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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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是註冊資本嗎?

銀行存款是註冊資本嗎?

銀行存款可以作為註冊資本的,因為註冊資本就要先存進銀行的,銀行才能根據註冊資金出收據證明。註冊資金是在取得營業執照前,工商局先給經營者一個開戶核准通知書,證明所要開辦的企業的名稱合法有效。銀行據此開立一個臨時專用帳戶,此帳戶只進不出,經營者將資金存入後,銀行出據入資證明,就可以申領營業執照了。在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一般7個工作日後,銀行將此資金轉入經營者的開戶銀行,就可以辦理正常的業務了。

註冊資本是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二、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區別:

註冊資本是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總額,註冊資本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

投入資本是投資者作為資本實際投入到企業的資金數額(可能超出合同、協議、章程規定金額)。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即構成企業的實收資本,也正好等於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註冊資本。

三、註冊資本的具體法條

第三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 對境外機構的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對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和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四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人民幣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非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六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對各類客戶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應不少於十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應不少於七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五)《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於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外經貿《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1號第3號令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綜上,註冊資本是一個公司能夠被法律認可和允許開設的資本條件之一,所以想要開公司的公民就應該先把足夠的資本存到銀行裡,然後通過法定的各個程式的資本調查後才會得到國家的許可,所以公民只要提交申請就可以將其存款轉化為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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