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核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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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核定徵收
律師解析:目前部分地區為了吸引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申請核定徵收,綜合稅率普遍低於5%,稅負極低。核定徵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型別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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