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管協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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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當事人

私募基金監管協議有哪些?

委託人:

註冊地址:

執行事務合夥人:

資金監管人:

註冊住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協議項下的資金監管人於某年某月某日經批准在某地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是我國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具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的能力。 雙方書面授權簽字代表獲准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 協議的目的

為了建立規範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和高效的資金運作機制,委託人決定將其資金委託給監管人、某銀行進行監管。

為明確委託人、某銀行在資金監管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保護委託人、監管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和監管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資金監管協議,並按本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對其資金有完全自由的處分權,保管人無權干涉。因此,對於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未通過監管人進行的委託人的資產移轉和變動,監管人無過錯的,無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委託人資金損失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監管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1、監管人對合夥企業、資產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職責範圍,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監督和核查。

(一)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範圍進行監督。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範圍包括:非上市企業股權直接投資等。

(二)有限合夥企業進行非上市企業股權直接投資的,應在向監管人傳送相應劃款指令前3個工作日向監管人交付下列檔案,劃款指令應與下列檔案內容一致:

(1)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或其他與上述協議類似的投資協議。

(2)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書面決議。

監管人對上述檔案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不對上述檔案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

(三)監管人發現有限合夥企業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行為,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企業和其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監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和說明,並限期改正。

(四)監管人應根據本協議、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託人資金的情況,包括資產核算、投資收益分成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2、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報告以及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對監管人的監督、檢查

(1)、監管人對合夥企業的報告

監管人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每6個月向委託人提交一次之前6個月資產監管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監管、資金劃撥、費用計提等方面的情況。監管人應在監管報告完成當日,加蓋公章後以直接送達或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傳送給委託人。

(2)、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對監管人的監督、核查

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對監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一)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監管人的各項義務。

(二)配備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監管資產的監管事宜,並將本監管資金與其他監管資產和監管人的固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金分別設定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三)執行委託人的指令,辦理監管資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委託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以資金調配障礙等任何原因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建立、健全與資產監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合夥企業進行業務監督。

(六)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監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依照本協議對合夥企業資產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核查。

3、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的保管

(1)、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監管原則

監管人應安全、完整地監管合夥企業的全部資產。

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獨立於監管人的資產。監管人應當為有限合夥企業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將有限合夥企業資產與監管人自身的資產及其他監管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

監管人未經委託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有限合夥企業資產。 監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監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合夥企業資產監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合夥企業資產監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後監督,防範和減少風險。

除徵得有限合夥企業同意外,監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職責。

監管人對合夥企業資產的監管並非對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的保證或承諾,監管人不承擔合夥企業的投資風險。

(2)、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相關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一)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在監管人位於 的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作為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專用於接收、存放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後合夥人繳納的資金。

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鑑由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委託人應於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3日內,在監管人指定的位於某營業機構為本合夥企業開立銀行賬戶,作為合夥企業資產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戶),該賬戶由監管人管理,該賬戶的開戶資料(原件)及委託人預留合夥企業個人名章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由監管人監管和使用,財務專用章由本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保管。

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戶開設後3日內,委託人和監管人應將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內已有的全部資金轉至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戶。此後,如果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收到新的資金,委託人和監管人應在3日內將資金全部轉入有限合夥企業資產專用賬戶。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監管人應根據委託人合法、合規、合約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有限合夥企業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接收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內的全部資金、支付有限合夥企業資產投資資金、接收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的投資收益、支付有限合夥企業費用和有限合夥企業分配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均須通過該賬戶進行。

監管專戶內的銀行存款利息按雙方約定的存款利率(年 %)計算。 本有限合夥企業的上述監管專戶僅限於本有限合夥企業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有限合夥企業業務的需要。委託人和監管人不得假借本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開立本協議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委託人為有限合夥企業開立的專用於接收、存放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合夥人繳納的資金收付的賬戶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和監管人雙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該賬戶無效的任何行為。

本有限合夥企業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有限合夥企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根據本有限合夥企業資金投資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夥企業檔案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時,對於監管人監管的合夥企業資產中暫時未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委託人將負責按照相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開立相應的投資產品賬戶,如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賬戶、銀行理財產品賬戶等,並負責管理賬戶及監管賬戶開立的相關資料原件。委託人在開立任何賬戶時應將有限合夥企業監管專戶作為贖回款指定收款賬戶。任何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僅限於滿足開展本有限合夥企業業務的需要。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資金的接收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合夥人繳納的出資應全部存放於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開設的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時,委託人應將全部資金從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戶劃至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戶。在向監管人移交監管資產之前,委託人應向監管人發出託管資產移交通知書,通知書中應註明移交時間、移交金額等資訊。 監管人應在監管資金到賬的當日,並經核對監管專戶內全部合夥企業資金無誤後向委託人發出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到賬通知書,監管人於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到賬之日起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四、有限合夥企業資產有關檔案資料的保管

與合夥企業資產有關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將合同(影印件)加蓋委託人公章後交監管人保管:

(一)因合夥企業進行私募股權投資而簽訂的重大合同。

(二)委託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將合夥企業資產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貨幣市場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形成的相關合同等檔案。

委託人將自己監管的合夥企業相關合同在未經監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於抵押、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做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合夥企業資產損失,由委託人負責。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後至少15年內,委託人、監管人應各自完整儲存有關合夥企業資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協議。但是,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保管期限超過上述期限的資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小編整理的僅 僅只是協議中的一般約定, 私募基金監管協議的具體內容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協議將被認定是無效的。一般情況下,協議的內容是越具體越好,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到行事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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