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區別:查賬徵收也稱查賬計徵或自報查賬。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核定徵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簡稱核定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熱門標籤